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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的剥离不利于文物保护

2001-04-04 来源:光明日报 曲冠杰 我有话说

近年,陕西等地实行文物经营权承包和景点与饭店、宾馆、旅游公司捆绑上市。此种作法,除了引起对文物的过度开发,从而对文物本身直接造成威胁外,还由于擅自改变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剥夺了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对文物管理体系和机构形成了冲击,将最终危及文物保护工作。对于这种现象,有关人士深感忧虑。

据国家文物局主管部门介绍,在目前进行的地方机构改革中,一些地区将文物局与旅游局合并,成立文物旅游局。但这种机构往往只抓旅游,很少有人过问文物保护,事实上文物部门是被旅游部门消解了。如绍兴市就将文物局合入旅游公司,由公司承包了政府部门。有的地方甚至干脆取消了文物局。这些作法对于本来就十分薄弱的文物保护无异于釜底抽薪。

专家分析,文物经营权从主管部门的剥离使文物单位同时丧失了文物财产的支配权,这不仅使国有资产有流失之虞,也因责权利的分家导致文物单位法人地位残缺不全,引起文物部门人心涣散,从而使文物部门的进取精神和有限的再生能力受到遏制。

文物经营权之争的深层原因,是行业管理与地方管理即所谓条块管理之间的矛盾。客观地说,地方首先考虑更多的是地方经济;文物部门则是代表国家管理文物,更多地着眼于社会效益。文物古迹经营权一旦易手,归于地方某一部门管理,甚至是经营部门管理,文保部门所代表的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将不复存在,文物保护系统将消弥于无形,那就有可能使文物事业几十年的成果毁于一旦,其后果和国际影响不堪设想。

目前的文物保护队伍虽然不能说尽如人意,但毕竟训练有素、人才荟萃:其中有造诣精深的专家学者,有不计名利、献身文物保护事业的专业人才。应当说,文物保护这支队伍是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队伍。五十多年来,这支队伍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建立了殊勋。一旦这支数十年间聚集起来的队伍瓦解冰消,再想保护文物,也无人可觅,无从作起,文物岂不危哉!

专家认为:解决当前文物保护经营权与所有权问题,必须要有制度与法律的保证。制度与法律不完善,就难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目前的《文物法》修订工作已历八年之久,应尽早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如具体的管理细则也应及时出台,以做到有法可依。现有文物管理体制在未经充分论证前,不宜轻率改变。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旅游业正在蓬勃兴起,这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的表现,对于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国家已把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作为基本国策。而文物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在发展旅游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文物日益从专家向大众普及,这种大众化趋势是文物旅游最基本的驱动力。

然而不可讳言的是,旅游发展已经和正在对文物保护和文物管理体制带来冲击。如何在保护好文物的前题下,通过文物的永续利用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取得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旅游发展的障碍并不在于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未能分开。

专家强调:中华文明五千年绵延不坠,这在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基石,不可动摇。党中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针,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作为传统文物载体的文物古迹,不仅具有审美价值、科研价值,还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生动形象的教材。历经兵燹浩劫而能幸存至今的古代文物,大多是千淘万漉的精华,弥足珍贵。这些先民智慧的结晶,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应该受到我们的精心呵护。任何有可能导致文物受损的作法都应谨慎行事。文物经营权承包,更是不可轻率从事,盲目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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